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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9-12点击次数:841次
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办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委

 

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办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委):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822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           2017822日印发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南昌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结合我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防办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人防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做到保密的情况下,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人防办内设执法处室和办属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人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人防办执法监督电话、邮箱、地址、邮编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过程中,要佩戴或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的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

(二)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情况,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方式包括:

(一)行政许可公示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二)行政检查通过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公示;

(三)市人防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人防办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市人防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人防办网站进行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规宣传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各自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梳理市人防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法规宣传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查、法规宣传处审定和办领导同意后,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法规宣传处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根据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许可信息由承办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公开,原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2)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办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办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法规宣传处将各相关处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市人防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法规宣传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实施前制定的各类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80号)文件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和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方式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六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的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必须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必须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并建立影像资料目录。

第十一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法规宣传处统一考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 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三条 法规宣传处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根据《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8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  法规宣传处负责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当在相关业务处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提交法规宣传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时,承办的部门或者处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有关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法规宣传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法规宣传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承办的部门或者处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规宣传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法规宣传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的部门或者处室。

    第十二条 法规宣传处收到承办的部门或者处室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采纳。

   承办的部门或者处室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向法规宣传处提出一次复审申请。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