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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9-12点击次数:890次
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办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委):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

 

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办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委):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822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           2017822日印发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省、市政府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制定或者调整人防改革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的制定;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财务安排;

(五)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承办处(委)应当于集体讨论决策前7个工作日内送办法规宣传处安排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承办处(委)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靠性说明;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着重审查以下方面内容:

(一)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正确;

(三)决策权限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

第六条 市办法规宣传处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或反对的理由、依据,提交办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单独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成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内容。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决策失误,依法追究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