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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人防办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1-01点击次数:814次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人防办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南昌市人防办随机抽查工作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人防办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昌市人防办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1215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              20161215日印发

南昌市人防办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从事人防相关业务主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事中事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人防办利用全省“两法衔接”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从事人防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

(二)因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三)未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人防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随机抽查的范围为市人防办对市场主体在我市从事人防工程建设、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在我市从事人防工程建设、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七条  市人防办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后)。随机抽查清单包括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人防办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构成。
  第九条  根据市人防办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抽查对象的特点、数量,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类市场主体,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5%、不高于30%,随机抽查频次不少于1次、不超过2次;对同一个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随机抽查的具体比例和频次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明确。
  第十条  市人防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年度计划。抽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备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抽查,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留存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执法检查人员不得私自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在公开前要严格保密,防止泄秘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依法履职,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市人防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分析汇总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形成随机抽查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抽查工作情况;如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有关证据和资料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逐步形成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