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2)

更新时间::2015-11-12点击次数:2618次
(六)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七)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用地及其他各类权属用地。  (八)办公业务设备、用具和宣传图书资料


(六)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七)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用地及其他各类权属用地。
  (八)办公业务设备、用具和宣传图书资料等。
  (九)无偿划拨及接收捐赠的实物。
  (十)经法律确认属于人防系统的其他物资、设施设备。
第四章 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凡属本规定第三章规定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应由占有、使用其资产的单位按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实行行业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证》。
  第十四条 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要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注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主管部门;
  (五)单位人防资产总额;
  (六)其他。
  第十六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人防国有资产登记表,并建立健全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人防国有资产存量和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章 人防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人防国有资产要认真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人防建设方针,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管理。所收取的平战结合收入,按照《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第十九条 人防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向使用单位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条 人防国有资产要做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人防主管部门有权按规定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要指定部门和专人对资产实施有效管理,防止人防国有资产毁损和流失,要认真做好人防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帐务登记,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改变人防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

第六章 人防国有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人防资产评估:
  (一)资产有偿转让、租赁、抵押、拍卖;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和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人防国有资产评估,由占有单位委托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人防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由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产评估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中亿元以上重大的其他评估项目,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人防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和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七章人防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加强人防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人防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纪行为,维护人防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字[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住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占有、使用单位处置人防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提出处置人防国有资产的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条 人防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国家人防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占有、使用单位在处置人防国有资产时,除了根据规定提交处理人防国有资产的申请外,还应按不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一)无偿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