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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更新时间::2018-04-28点击次数:1088次
一、行政许可事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二、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一、行政许可事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5%(南昌市属于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

(三)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所在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三、行政许可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审核:

 

四、申请行政许可材料:

(一)防空地下室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1、《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

2、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总平图及规划设计方案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设计院根据规划方案出具的每栋分层面积计算表(一份原件盖设计院及建设单位公章);

4、《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

5、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一套(蓝图盖出图章)、光盘一张;

6、设计院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工程报建需提供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原件盖单位公章);

2、《南昌市规划设计人防审查表》(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

3、易地建设申请报告(一份原件盖单位公章)、经建委备案的结构施工图(原件盖审图章)一套;

4、发改委或主管单位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详规复印件、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各一份);

5、经建委备案的建筑施工图(原件盖审图章)一套、建委施工图审查备案单(复印件一份),刻有全套施工图光盘一张;

6、设计院根据施工图出具的每栋分层面积计算表(一份原件盖设计院和建设单位公章);

7、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必须提供防空地下室建筑施工图(蓝图盖审图章,含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工程概况表)及《审图报告》原件,与有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签订的《质量监督书》原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备注:防空地下室建筑施工图折成A4纸大小,左侧装订成册,装订后不影响其内容阅读。以上资料和图纸装入档案盒内送交人防部门。

五、行政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造价计收:2200元/㎡;

2、损坏人防工程赔偿费按损坏人防工程结构类型的现行造价收取赔偿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人防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1994]140号、赣价费字[1994]121号;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

七、联系人及电话

首席代表:邓  

窗口工作人员:钱坤  黄鹂 联系电话:83987559

八、工作时间

工作日(除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九、工作地点

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318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人防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