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人防部门在人防工程管理中的履职尽责
省人防办工程处副处长 刘忠平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省办安排,下面我就“人防部门在人防工程管理中的履职尽责”,即人防部门在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管理中做什么、如何做,谈谈自己学习《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一、将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有效链接,打造人防工程活动综合管理系统
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是人防工程活动的四个方面,相互关联、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可称为人防工程活动的“四驾马车”。其中:
——规划是前提。“人防大业,规划先行”,规划是发展的蓝图,人防工程的科学发展首先取决于科学的规划;
——建设是基础。城市防护能力和人防工程实力的强弱奠定在人防工程建设的数量、质量基础之上;
——维护是保障。维护是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重要措施,是人防工程战时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使用是方向。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才能靠得住,必须通过平时使用融入经济建设,才能彰显人防工程的活力。
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打造人防工程活动综合管理系统,推进人防工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人防部门在人防工程规划中的履职尽责
(一)强化领导,健全组织。人防部门要加强向当地政府的汇报,取得支持,将人防部门列为当地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当地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要强化与当地规划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联合成立本地人防规划工作小组,共同做好人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防建设要求。积极向政府请示汇报,做到当地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吸纳人防部门参加,由人防部门组织编写人防章节,对城市人防建设发展做出轮廓性安排部署,确定总体发展目标、规模、布局等,作为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强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三)人防工程规划编制
1、全程介入,精心推进。坚决摒弃“将规划编制工作委托给编制单位即完成任务”的思想,必须全过程参与,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推进,充分发挥对规划编制的牵引作用。
(1)制订明确的工作进度表,落实每段工作的责任人、完成时限、标准要求。
(2)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3)对编制单位明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人防工程发展目标、规模、布局、配置等方面提出科学的需求。
(4)全面搜集有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人防建设管理规定、城市基础资料、城市人防现状资料、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等资料,并仔细整理,作为编制规划的重要基础资料。
(5)加强与规划编制单位的经常性沟通,分析情况,剖析问题,研究对策。
(6)多方征求意见,吸纳有益成分,认真进行修改,力求精益求精。
2、编制中要坚持四性:
(1)坚持融入性。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切实融入城市建设,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在节约城市用地、缓解交通拥挤、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施展作为;
(2)坚持强制性。人防工程规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作为今后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在相应条款上作出硬性规定,多一些“必须”、“应当”的字眼,体现规划的权威;
(3)坚持科学性。规划应科学预测规划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处理好人防工程需求与可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保证人防工程建设有序、合理发展;
(4)坚持可操作性。编制力戒“虚”和“空”,在“实”字上多下功夫,力求具体、明确,易于实施。
3、按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制成规划成果
(1)文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规划期内人防工程总体规模和各类工程配套建设规模,工程配套达标率和居民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新建人防工程量等建设指标;人防工程布局原则与总体布局结构,防护区人防工程组成、规模、防护标准和各类工程配置方案;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空间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以及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原则和技术保障措施;近期内实施人防工程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人防工程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人防工程选址安排和实施部署;人防工程空间发展时序,总体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等。
(2)图纸主要包括以下图纸:城市防护区划分图,人防工程现状图,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图,各类人防工程规划图,重点人防工程规划图,近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图,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规划图等。
(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等。
4、审查获批
(1)规划初稿经人防部门初审通过,征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等部门意见。
(2)修改后形成规划评审稿,由当地政府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审组由上一级人防、规划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3)修改后形成规划报审稿报当地政府审批,争取获得高质量的批复,作为今后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力依据。批文人防部门要精心代拟,并积极做好向政府的汇报工作。
(四) 人防工程规划实施
1、 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人防建设要求。
依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积极协调城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依据人防工程规划将人防建设内容纳入其中,充分听取和吸纳人防部门意见,对规划地块的人防工程控制指标、规模、层数、战时平时使用功能和防护标准以及人防工程之间的群体关系、连通关系等进行合理的控制引导。
2、在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中落实人防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送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中应明确人防建设内容,对项目中的人防工程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人防部门参与审查,规划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予以审定。
3、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中落实人防建设要求。人防部门应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在规划中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大型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等作出部署安排。
4、加强对人防工程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提请当地人大或会同规划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将规划落到实处。
三、人防部门在人防工程建设中的履职尽责
(一)强力推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1、报建审批
(1)落实联审联批机制。协调当地政府出台“结建”文件,将人防部门列为当地民用建筑项目联审联批单位;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应有人防部门窗口;当地民用建筑项目联审联批表上应有人防部门审批签署意见栏。民用建筑项目未经当地人防部门审批(修建防空地下室报批手续未审查批准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缴纳完毕),同级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级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确保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2)强化“新三区”“结建”审批工作。要积极协调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三区”全面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范围,就“三区”内防空地下室审批等事宜形成书面文书,构建有效的运行机制。
(3)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批制度。在审批中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应分别签署明确的意见,并亲笔签名;对于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由相应机构出具论证报告;涉及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减免要召开由办领导、工程人员、监察人员等共同参加的专题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通过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建立“层层把关、各负其责、专项论证、集体研究”的制度,构建严谨的民主决策机制。
(4)审批中应把握的几个要素
——明确防护类别。设区市本级全部修建甲类人防工程;县(市)除南昌县、新建县、湾里区和安源区修建甲类人防工程外,其它县(市)修建乙类人防工程(结合县级人防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为甲类人防工程)。
——明确工程类型。要根据“布局合理,比例协调”的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当地人防建设规划确定拟建防空地下室类型;卫生、医药、城建、电力、公安、化工、邮电、交通等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在新建民用建筑时,应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和防空专业队工程;在居住小区、学校等人口稠密区域要以修建人员掩蔽工程为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明确防护级别。要根据防护类别、工程类型、工程所处位置等因素,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确定人防工程防护级别,分别明确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乙类工程不考虑)、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防化级别,不能笼统地审批一个防护级别。
——小区修建大型防空地下室。以方便平时使用,可将居住小区内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集中起来修建一个大型防空地下室,各地人防部门应加强引导、指导和服务,推动人防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融入经济建设,融入百姓生活”,以创造良好的“三个效益”。
——小区项目分期建设。在小区项目分期建设时,如按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必须当期足额收缴;如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因建设规划需要放在后期建设,建设单位应与人防部门签署修建防空地下室承诺书,并按当期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按易地建设费标准计算)足额缴纳费用,待此后该应建防空地下室修建手续办理完毕时返还。
——建立防空地下室建设推进机制。要建立项目库,将已审批的每一个防空地下室列入其中,对每个防空地下室建立工作推进专档,实施动态管理;要制订推进计划表,落实推进措施,明确工作节点,加强与建设单位的联系,督促其将任务分解到月、周,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考核到位;要在“发展提升年”活动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深入现场查看,倾听意见建议,为建设单位排忧解难,早日实现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
2、设计审查
(1)强化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审查。方案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重要基础,人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要点》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审查以保障战时人员、装备、物资的安全为基本点,主要内容为: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是否符合《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暂行规定》;防护单元划分、出入口设置以及口部的防护是否满足相关的设计要求,选用的防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初步提出的风、水、电措施等能否满足战时防护要求;初步提出的平战功能转换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强化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送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审查以下主要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平战功能转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质量监督
(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部门在“结建”审批出件前,要督促建设单位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领取质量监督方案,建立质量监督关系,纳入质量监督范畴。
(2)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人防部门要协调开好由建设单位等参建各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防部门参加的质量监督交底会议,从工程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质量保证措施等方面明确相关标准、要求和措施。
(3)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人防专业监理制。无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人防专业监理,没有实施人防专业监理的人防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指导和监督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协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强化对防空地下室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一方面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督促参建各方建立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和义务,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建立规范的质量工作运行机制,严格执行人防有关质量标准;另一方面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防空地下室底板、侧墙、顶板、防护设备等施工中的关键部位实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以切实做到防空地下室按图纸施工、按规范施工、按标准施工,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
4、防护设备监管
(1)落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定点制度。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的我省企业,方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我省现有7家定点企业。
(2)落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合同备案和信息价制度。人防部门要督促防护设备定点企业在订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后10天内,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人防办备案,纳入管理范畴。要督促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和防护设备定点企业在订购和销售防护设备时执行省人防办每季度发布的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制止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稳定。
(3)落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监管和维护保养工作。人防部门会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确保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的要求。要督促定点企业对销售的防护设备产品在质保期(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无偿履行维护保养责任,质保期满后按要求进行有偿维护保养,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效能。
5、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组织验收组,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将验收有关资料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核查合格后,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人防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按照《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组人员现场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人防部门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主要内容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人防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人防部门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人防部门提交有关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申请备案。人防部门在验证资料齐全后,依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出具认可文件(即《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部门认可文件,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二)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建设人防工程
1、抢抓机遇,积极推介,力争项目早日落地
(1)抓住城市街道、广场等改造建设的契机乘势切入。要积极与当地发改、规划部门联系,在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本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中搜集近期城市街道、广场等改造建设的信息,按照“地上地下结合,先地下后地上,立体开发,综合利用”的发展理念,以敏锐的触觉经过“三个效益”的综合论证,筛选出若干市场前景广阔、易于审查通过的街道、广场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项目,建立招商引资人防工程项目库。
(2)大力引资建设。将拟建人防工程的优势、人防工程建设及开发利用优惠政策、项目市场效益等进行全面梳理,精心编制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项目推介书,通过宣传册、网络、政府招商引资洽谈会等进行广泛推介,吸引客商前来洽谈。在洽谈过程中,要注意寻找实力雄厚、类似工程开发经验丰富的投资商,并组织好对其已建项目的实地考察,力戒投资商实力不足、经验匮乏。择优选择投资商后,要与其一起对项目的市场定位、施工组织、营销规划等进行深入科学的论证,拟制项目开发方案。
(3)积极宣传、汇报、协调,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宣传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在节约城市用地、缓解交通拥挤、安排社会就业、增加国家税收、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对各方面的咨询进行有针对性、说服力强的回复,取得理解、支持和帮助,力争项目通过审议。
2、加强组织,健全机制,力保项目安全、顺利实施
(1)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任组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人防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防办。建立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提出安全要求,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投资方提供良好的建设条件。
(2)成立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在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人防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和投资商参加的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具体监督落实安全施工组织方案,协调参建各方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各方按合同、协议履约以及做好现场协调等项工作。建立每周例会制度,及时小结前周情况,部署当周工作。建立快报制度,定期快捷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参建单位通报工程建设情况。
(3)建立安全质量工期履约保证金制度。甲方(经政府批准后由人防部门代表)应向投资商提出明确的安全质量工期目标和处罚措施,由投资商向甲方缴纳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安全质量工期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严格兑现处罚措施,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4)建立安全质量专家评审制度。凡“逆作法”施工作业、地质条件差的施工作业以及有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组织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后,报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施工。
3、严格监管,按规操作,确保工程符合标准
(1)慎重签订协议。投资商为乙方,政府为甲方,经政府批准,人防部门可以代表政府与乙方签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地下空间使用年限,政府优惠政策,建设工期等重大问题,且须经政府研究批准。人防部门要为政府把好关、定好位。
(2)严格按程序实施。由投资商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经设区市人防办审核后渐次报省人防办审批,严禁超越程序实施。
(3)严格资格管理。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监理必须由具有人防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施工单位宜为承担过类似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企业;工程质量监督由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直接实施。
(4)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工程所在地人防部门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密切协作,发挥合力,加大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工程监理单位应由甲方选择,工程监理费由甲方在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列支。
(5)建立全省招商引资人防工程季报制度。工程所在地人防部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分别将上季度工程建设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下季度计划等整理成文,分别报送省人防办工程处。
4、强化服务,特事特办,切实做到好事办好
(1)强化对当地城市建设、经济建设的服务。要从为政府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在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想政府之所想、急政府之所急,通过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在城市交通、绿化、就业、市民生活等方面切实为城市解决若干实实在在的问题,使之成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2)强化对投资商的服务。以“发展提升年”活动为契机,切实提升效能,凡招商引资人防工程由省人防办审批,对工程审批呈报省人防办建立绿色通道,以“红色急办件”形式接手即办、特事特办,严格按承诺时限审批完毕。各地人防部门要有领导督办,抽调骨干专办,在地方手续办理、管道线路迁移、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强协调,在可研、设计、施工等方面加强指导,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强化对工程所在区域居民的服务。在工程施工中要加强防护措施,避免对居民安全造成隐患;要科学组织施工,将妨碍居民出行、噪音干扰等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要及时以告示形式及通过新闻媒体将工程建设信息通告居民,满足其知情权,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要积极协调当地相关部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用电用气,帮助减免邻近商户税收等费用。
(三)着力推进人防部门自建人防工程
1、在融入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方面主动施展作为。人防部门作为城市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要紧贴城市建设热点,捕捉城市建设信息,主动、有机融入城市有关项目建设,通过地下人防工程建设解决城市人流、车流、停车、就业和便民等问题,一方面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另一方面为城市建设、经济建设排忧解难、添砖加瓦,提升人防形象,提高人防地位。
2、配优选强指挥部、设计、监理、施工四支队伍。一是配优一个精干、高效、敬业的指挥部。要求指挥部成员责任心强、协调能力强、专业能力强,严格贯彻业主人防办的建设思想,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二是选强一个能力强、业绩优、服务好的设计单位。邀请军内外有影响的具有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方案遴选,从好中选优、从优中选强,以方案评选来确定设计单位。三是选好一个专业齐全、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要选择具有人防工程专业监理资质、从事过类似工程监理、业绩优良的监理单位。四是选中一个施工经历丰富、项目经理优秀、擅打各种硬仗的施工单位。要选业绩好、口碑好、项目经理业务素质好的施工单位,最好从事过类似工程施工。
3、严格执行规定,严把管理关口
(1)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规定。从勘察、规划、立项、设计招投标、可研、监理招投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投标到开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决算、项目审计、资料归档等必须严格按程序实施,在每道程序中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操作,不得超越程序实施和违规操作。
(2)严格实施项目管理。一是要充分发挥指挥部的作用。指挥部成员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对每道工序严格把关,上一道工序不合格决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确保质量;要协调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几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内部装修几者之间的关系,提高融合度,避免无谓损失和工期耽误;要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善于从表象中发现问题,从问题中查摆原因,从原因中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二是要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要协调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健全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自身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必须把握的工程质量控制点深入检查,强化整改,跟踪落实。三是要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要严格按照合同落实监理人员的数量,确保总监(总监代表)及监理人员的在位率;督促监理人员加大旁站监理力度,不允许“蜻蜓点水”、“走马观花”;要求监理人员及时将施工情况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报告,共商措施,尽快落实。
(3)严格落实各项制度。一是要落实施工每周例会制度。通过例会对上周的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客观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及下步施工部署,并形成会议纪要,落实相关责任人和完成时间。二是要落实材料工序把关验收制度。每项材料设备、每道工序都要经过施工项目部自检、监理审核、指挥部审查确认,不合格者不得入场,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三是要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经费支出手续,加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与财务管理人员的沟通和衔接,根据合同、结算单等加强财务分析,掌握付款进度,防止资金运行风险。四是要落实廉政制度。纪检人员须成为指挥部工作人员,涉及到合同、招标、采购、经济纠纷等事宜坚持集体研究(纪检人员参与,并征求专业法律顾问意见),凡需要审批、核销的事宜坚持多人多级把关。
(四)有力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工作
1、人防部门应成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积极建议由当地政府成立统一的地下空间管理机构,由建设、规划、国土、人防等部门组成,构建分工明确、高效运转的地下空间开发管理机制,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优惠政策,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学决策、综合协调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人防部门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重要职能部门,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联审联批,确保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人防要求。
2、 积极参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积极建
议当地政府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物合理衔接。人防部门应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在规划中落实人防建设要求。
3、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建设的监管。人防部门要参与地下空间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照“平时为主,兼顾战时”原则设计,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要搞好重点防护,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项目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要与人防工程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综合利用,尽量与附近人防工程相连通,如暂时不能连通,应根据人民防空规划预留连通口。
四、人防部门在人防工程维护中的履职尽责
(一)工程维修保养
1、明确责任主体
(1)对已建人防工程。进行全面、逐个梳理排查,确定维修保养责任单位。
(2)对新建人防工程。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从维修保养责任单位、经费、措施等方面拟制具体的维修保养方案,提交人防部门。
(3)对被兼并、破产、终止单位的人防工程。督促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在兼并、破产、终止前向新的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修保养交接手续,并到人防部门备案。
2、做到“人员、制度、经费、档案”四落实
(1)人员落实。要督促责任单位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的人员担负维修保养工作,并经常组织业务培训,以熟悉、掌握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规程。
(2)制度落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岗位相应的工作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落实定期检修制度,规定检修的次数、时间和内容,按照维护要求落实保养措施,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落实消防管理制度,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经费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在资产维修经费或工程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盘点、年底有决算。
(4)档案落实。一方面要配有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对相关的图纸、说明书、操作规程等文件分门别类整理,作为维修保养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资料;另一方面要建立日常维修保养档案,对每次维修保养的时间、内容、发现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进行记录。
3、加强分类指导
(1)设有平战转换功能的人防工程。督促责任单位按照人防部门提出的要求制定并熟练掌握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平时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对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2)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应当加强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烟排烟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达到设计风速和有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次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
(3)早期的人防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利用,以用促管;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符合报废条件的逐步报废,保证安全。
4、强化检查监督,达到维护标准
人防部门应当定期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从维护管理制度、工程主体维护、防护设施维护、工程设备维护等方面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确保达到标准。
(1)维护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火灾应急预案,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完善。
(2)工程主体维护。结构完好;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洁净,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通风、出入等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防汛设施安全可靠;工程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3)防护设施维护。防护设备完好无缺,胶条、油漆层、金属件完好,启闭灵活轻便,防护密闭性能完好。
(4)工程设备维护。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按规程操作和维护。
(二)工程保护
1、向政府请示制定政策在旧城改造中保护人防工程。积极向政府汇报,以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凡组织旧城区改造开发建设项目协调会,负责牵头单位应通知人防部门派员参加;国土部门在对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进行土地出让挂牌交易时,应将地块下面原有人防工程情况和保护建议列入土地出让挂牌交易须知;规划部门在对旧城区改造进行规划建设时,应事先向人防部门了解改造地块下面原有人防工程情况,征求人防部门保护意见。
2、在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审批中保护人防工程。在当地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联审中,对地块下面已有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要给予密切关注,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对项目的规划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正确处理好地面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与地下原有人防工程之间的关系,切实采取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在民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督查,跟踪监管,保证落实到位,确保已有人防工程安全。
3、加强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护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内埋设地下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确需埋设或者修建的,必须报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由报批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报批时须提交有测量资质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地面建筑物与该人防工程关系实测图和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下管线、地面建筑物对该人防工程影响报告及处理方案(含经费落实计划)。
4、加强巡查并强化处罚,禁止发生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巡查,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对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储存危险物品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涉及的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按照人防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保护好人防工程。
(三)人防工程改造和拆除、封填
1、人防工程改造。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工程防护标准和影响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实施。
2、人防工程拆除、封填
(1)拆除、封填审批。2009年1月,省办发文将省办权限内的人防工程拆除、封填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市人防办,设区市人防办对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封填人防工程审批要严格把关。报批时要提交工程现状图、工程拆除封填施工处理方案(含经费落实计划)、工程拆除封填后补建承诺书或补偿费缴纳证明书,做到四个落实:落实拆除封填工程责任人、落实施工方案、落实施工经费、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尔后方批准实施。
(2)拆除、封填后补建、补偿。要按拆除、封填工程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类别,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就近补建,并将补建工程纳入正常监管范围。就近补建确有困难的,按实际造价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工程补偿费。随着当前城市建设的大力开展,涉及原有人防工程拆除、封填的情况不断出现,人防部门要严格落实补建、补偿规定,以增加更多的工程面积,筹集更多的人防经费。
五、人防部门在人防工程使用中的履职尽责
(一)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人防工程使用
1、在人防工程建设环节积极引导人防工程使用。在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等环节即要将人防工程融入经济建设、强化平时使用的意识贯穿其中,从政策、技术等方面积极引导、帮助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将平时使用与战时防护有机结合,最大程度实现人防工程的活力,切实做到“建了就能用,用就能用好”。
2、积极开发使用人防部门自建工程。人防部门要率先垂范,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因“洞”制宜,大力开发使用自建工程,积极盘活人防资产,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潜在价值,为外界营造良好的使用氛围,推动全社会对人防工程的使用,充分发挥人防的“三个效益”。
3、积极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与税务、物价、电力、市政等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在用水用电及价格、税收等方面协调落实人防工程使用优惠政策,提高社会使用人防工程的积极性。
(二)落实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使用
1、落实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制度。人防工程管理者应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工程维修保养责任的划分进行明确的规定。
2、落实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制度。人防工程管理者将人防工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
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对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义务。
3、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制度。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向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提交相关材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表、申请者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者签署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文书。人防部门对报送材料审查合格后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三)严格监督管理,保证安全和防护效能
1、强化安全管理。要将已使用人防工程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单位,指导督促人防工程管理者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制定安全工作措施,加强安全工作培训,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使用者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强化防护效能管理。人防工程使用者在平时使用中不得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工程内部设备设施,因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应向工程管理者提出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送人防部门审查。
六、推进人防工程发展应强化的几项措施
(一)强化县级建设
1、加大考核力度。设区市要将防空地下室建设、人防建设规划编制、人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等任务列入县(市)工作考核之中,做到考核目标明确、评判细则科学、奖惩设置分明。年底经认真考评后,拟制出针对性强的考评通报,抄送辖下县(市)政府、人武部,推动后进赶先进、共同奔先进的目标。省人防办也将把人防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双拥模范城评比挂钩,充分发挥激励机制作用。
2、加大培训力度。经常举办县级人防工程管理培训班,定内容、定人员、定时间、定效果,就涉及人防工程活动的基础知识、工作程序、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进行深入浅出的培训,并让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现身说法,发挥典型带动作用,以普及技术、规范管理,提升水平、增强能力。
3、加大检查力度。带着问题下到县(市),对照工作标准和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产生原因,制订整改措施,并就机构、编制、政策等有关需要解决的难题与县(市)政府、人武部领导进行沟通和协调,实实在在地帮助县级人防办解决若干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强化制度建设
1、强化外部制度(政策)建设。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与相关部门协调,提请政府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加强人防工程发展的有关文件,对有关事项予以确定,对人防部门的职能予以明确,对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在人防工程活动中的职责予以规范,以营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
2、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对人防工程涉及的各项工作逐一仔细梳理,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从程序、责任、效能等方面进行规范并狠抓落实,切实做到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
(三)强化人才建设
1、加强工作力量配置。加强设区市人防办工程科室建设,大市配置5-7人,小市配置3-5人;县(市)人防办主任如为兼职,建议配备一名人防专职副主任;县(市)人防办配备1名以上工程专业人员。可通过公务员招考、转业干部安置、聘用等多种方式想办法解决人员配置问题。
2、加强设区市和县(市、区)之间的人员工作互动。设区市要派得力工程干部下到基础差的县(市)“一对一”帮扶,基础差的县(市)可派工程人员到设区市进行跟班作业,通过良性互动,提高人员素质。
3、加强自身学习、岗位练兵和外出取经。要组织工程管理技术人员积极学习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在工作实践中边干边学、边学边干,以干促学、以学促干,有计划组织到外地先进县(市)汲取经验做法,拓展思路,提升能力。
(四)强化法制建设
1、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行政审批中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规范工作运行规程,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为社会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标准、高质量、高效能的服务。
2、严格行政执法。要以《人防法》、《江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江西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为依据,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毁坏人防工程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维护人防法律法规的权威。
3、强化执法监督。积极协调,提请人大进行人防法执法检查,对“结建”联审联批、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新三区”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等进行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五)强化廉政建设
1、坚持“阳光”操作。人防工程行政审批进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人防部门自建项目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公开运作,向社会公布工作流程、标准等各种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在人防部门内部建立依法合规的民主决策机制,健全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多个环节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制度,并主动接受纪检监督。涉及重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3、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4、强化廉能风险防范管理。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开展风险点查找工作,通过查找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外部环境风险,积极制订落实廉能风险防范措施,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得各项工作按规定执行、按程序操作、按标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