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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权利清单

更新时间::2015-12-24点击次数:1343次
市人防办行政权力清理情况登记表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清理 意见是否涉密备注360100RF-QZ-001市人防办防空地

市人防办行政权力清理情况登记表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清理 意见 是否
涉密
备注
360100RF-QZ-001 市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滞纳金的加收 行政强制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取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省人防办已取消此权种,市人防办也建议取消
360100RF-ZS-001 市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行政征收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保留  
360100RF-JL-001 市人防办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报市人民政府和南昌警备区决定)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在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方面有重大成绩的;(二)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三)在人民防空科研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四)在人民防空设施维护管理、群众防空组织训练、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的;(五)战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
保留  
360100RF-QT-001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11]211号)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制度的通知》二、办理规定(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各地人防部门具体实施。
保留  
360100RF-QT-002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监理单位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年检记录栏内注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149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 省人防办已取消甲、乙级资质年检
360100RF-QT-003 市人防办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第十九条第三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保留  
360100RF-QT-004 市人防办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确需埋设或者修建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由报批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保留 红谷滩新区、临空经济区因暂无承接部门,由市人防办实施,除以上两地外的其他县区、开发区属地管理
360100RF-QT-005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办[2009]282号)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保留  
360100RF-QT-006 市人防办 单独修建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含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建式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和质量管理。”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和2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工程,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和2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其他工程,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民防空建设改革的意见》(赣人防发[2014]14号):“一、进一步简政放权:1、设区市本级、县(市)2万平方米以下的招商引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县(市)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部门自建单建式人防工程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人防办审批……。”
保留  
360100RF-QT-007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保留  
360100RF-QT-008 市人防办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 保留  
360100RF-QT-009 市人防办 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保留  
360100RF-QT-010 市人防办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第二十七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保留    
360100RF-QT-011 市人防办 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73号)二、主要职责:“(二)……确定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并负责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
保留 省人防办不涉及具体重要经济目标管理
360100RF-QT-012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疏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第四十条:“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保留  
360100RF-QT-013 市人防办 建立、管理、训练群众防空组织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第四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第四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保留  
360100RF-QT-014 市人防办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保留  
360100RF-QT-015 市人防办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  
360100RF-QT-016 市人防办 行政复议 共性权力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保留  
360100RF-QT-017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制定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保留 省人防办将此项权利定为政策标准制定,市人防办建议纳为“内部管理”
360100RF-QT-018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年检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实行年检制度,由所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考核登记,填写《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员年检登记表》,并报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备案。” 取消  
360100RF-QT-019 市人防办 全市人民防空经费审查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的专项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监督。” 保留  
360100RF-QT-020 市人防办 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建设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保留 省人防办不涉及具体建设管理
360100RF-QT-021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教育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