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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仍属于“非税收入”的政策解答

更新时间::2016-12-25点击次数:2190次
2015年9月25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取消三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

        2015925日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取消三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1597号)文件,在文件中明确“一、自201510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三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为:…….(三)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费’。 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取消后,纳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其表述为“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费’ 是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是又将“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费’纳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都属于“非税收入”管理,分别为《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3项、第5。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在《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项目设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文件要求,人防部门到当地财政局非税部门变更“项目编码”。